案例一、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
某单位课题组先后购买测序服务11万元、8万元,均以课题组所在部门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课题组被要求完善合同签订手续。
案例警示:不得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合同不仅违反合同签订主体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资金管理失控、法律责任归属不清等风险,进而引发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案例二、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
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其名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该课题负责人被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经费均属公款,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横向经费,行使公权力,属于公职人员,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违规使用横向经费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三、执行期间项目资金执行率偏低
某单位课题在项目执行期间资金执行率低,结题时执行率为38.5%,执行率在50%以下。此情况在科研经费检查中被列为问题。
案例警示:不得对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疏于管理,杜绝因资金闲置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学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科研进度与经费支出节奏,确保项目资金使用高效合规。
案例四、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3925.38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4892.93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4074.08元。高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学校财经制度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情节严重,鉴于高某某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较好,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2015年4月,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案例五、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六、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