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典型违规案例及警示第7期

发布者:王雨晴发布时间:2026-07-02浏览次数:11

关于横向合同违规投标行为的工作警示


提问一

围标、串标、标前谈判等行为触犯法律吗?

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提问二

常见的网上投标违规操作有什么?

使用同一IP地址,提交两个以上(含)单位的投标文件;

使用同一台电脑或同一个office账号进行两个以上(含)单位的标书、相关附件的编辑,之后由我方及其他单位分别投标;

同一个人编辑不同单位的标书,其中格式、表格相似度高的,或语言习惯相似的;

不同单位提交的技术文件中的非技术性、偏管理类的条款相似度高的,例如:质量管控、工作阶段划分、售后维护保障条款。


提问三

如果中标了,但发现甲方的合同模板中有不愿意接受的条款,可以不签约吗?

请各位项目申请人特别注意标书中对资质、履约能力、付款方式等的要求,如投标时使用非当前实验室具有的资质证书的,或者对甲方付款条件有异议的,可能导致后续无法签约或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四

签约后,可以使用该项目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技术工作吗?

如部分项目工作无法在我校主体内完成的,应注意履约过程中外包行为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提问五

我用单位的名义投标,如果违规了,会处罚到个人吗?

如我校教师的行为涉及上述违法的,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X